放債人條例摘要
放債人條例概述如下的規定是所有各方的貸款協議的保護很重要,應仔細閱讀。摘要不規律的一部分,並應參考該條例本身如有疑問規定。
放債人交易 – 該條例第III部撮要
第18條載列有關放債人的貸款需求。每份貸款協議必須是書面的7日內作出協議,由借款人簽訂的錢是借給前。
簽署票據的協議的副本,必須給予借款人,與本摘要的副本,在簽署時間。該摘記必須包含貸款的全部細節,包括償還,擔保的形式和利率的條款。不符合規定的協議將無法執行,除非法院信納,這將是不公正不執行它。
第19條規定,放債人必須,如果要求以書面形式,並在繳付訂明費用支出,使原及根據貸款協議,借款人的當前位置,包括有多少人們的重視,如何的書面陳述的副本多少是到期或將到期,而利息率。借款人必須在認可的陳述詞的副本,他已經收到了書面聲明的原始效果,並返回該副本為使背書給放債人。放債人必須保留該陳述所涉及的協議存續期間,以便返回的語句的副本。如果放債人沒有這樣做,他即屬犯罪。放債人也必須,應書面要求,提供有關的貸款或擔保的任何文件的副本。但要求不能作出超過每月一次。利息是不應付,只要放債人,沒有正當理由,未能遵守本款所述的任何請求。第20條規定,擔保,除非他也是借款人,必須在7天使得協議的給予注意簽署協議,安全文書的副本(如果有的話) ,並與細節的陳述的副本應付總金額。放債人也必須給予擔保,應書面要求在任何時間(但不超過每月一次) ,簽署的聲明顯示支付的總金額和剩餘支付的詳細信息。安全是不可執行的,只要放債人,沒有正當理由,不遵守。
第21條規定,借款人可以在任何時間,在發出書面通知,償還貸款連同利息付款日期,也沒有較高的利率可能會收取提前還款。
這一規定,但是,將不適用於放債人確認,或根據該條例第33A( 4 )認可,由財政司司長以憲報公告生效的一個協會的成員。
第22條規定,訂立貸款協議是非法的,如果它為支付複利,或提供貸款不得分期償還。貸款協議也是非法的,如果它收取的利息到期但尚未支付的金額更高的速度,雖然它可以提供充電簡單的利息,未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那部分的速度不超過的稅率繳納,除了從任何默認。非法協議的可能,但是,在全部或部分申報的法律由法院,如果法院信納,這將是不公平的,如果該協議是非法的,因為它沒有遵守本條。第23條宣布與放債人,給予貸款抵押品的貸款協議將無法執行,如果放債人並未領有牌照,協議或採取安全的時間。該貸款協議或安全性可能,但是,被宣布強制執行的全部或部分由法院,如果法院信納,這將是不公平的,如果協議或安全是不能強制執行憑藉本條。
該條例第IV部概要 – 過高利率
第24條修正對任何貸款年利率為60 %的最高效率(在“效率”是按照二本條例附表來計算) 。貸款協議提供更高的速率將強制執行,而貸款人將被檢控。此最高利率可由立法會予以變更,但不得影響現有協議。本節不適用於一個公司,其中有不少於$ 1,000,000或就任何該等貸款,對任何人誰使貸款繳足股本作出的任何貸款。
第25條規定,凡法院訴訟採取強制執行申請貸款或者借款人或擔保人本人申請可向法庭申請救濟的貸款協議或擔保,法院可看協議的條款,看看條款是否嚴重不公平或過高(利息超過年息或固定在立法會的其他利率48 %的實際稅率,可以推測,僅因上述理由,是過高) ,並考慮到所有的情況下,可能會改變協議的條款以這樣的方式,以公平對待所有各方。本節不適用於一個公司,其中有不少於$ 1,000,000或就任何該等貸款的,任何人誰使該貸款繳足股本作出的任何貸款。